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福大教〔2005〕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教学工作与教学管理,进一步理顺教学管理部门、学院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我校教学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广大教育工作者要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并在工作中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既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又要富有改革创新意识。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为学院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设立校、院两级课程负责人,对课程教学质量负第一线责任。教务处在分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教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养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五条培养计划是学校培养专门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各项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指导教学过程和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文件。
第六条培养计划包括:学制、授予学位、培养目标、业务基本要求、主干课程、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和各教学环节、课外活动项目和奖励学分等。
第七条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由教务处在调研论证并与各学院充分交流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培养计划的制定与修订由各学院组织,教务处审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教学大纲是培养计划的具体化,培养计划印发后,各学院应组织教研室(或课程教学小组)编写或修改各课程教学大纲,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教学研究
第九条教学研究包括对教育教学思想、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手段、考核方式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组织与管理及综合教学改革等的研究。
第十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对改革成果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优秀的教学改革成果应面向一线教学辐射和推广。
第五章教材管理
第十一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各门课程应按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选用高质量的教材,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要积极选用国外原版教材。
第十二条教材的选用由开课学院的有关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并经学院审核,公共基础课教材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材征订、发放由教材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章课堂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必须由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担任,个别课程确因特殊原因需由新教师担任讲课任务的,应由学院组织试讲,确认具备开课能力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教师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课时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板书工整,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安排课堂教学内容,不能随意更动;授课过程应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
第十五条各教研室或课程教学小组应适当安排集体备课,教务处和学院应有计划组织评教、评学、检查性听课和观摩性教学督导评估活动,借以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确定适当的时间给学生辅导和答疑,并做好相关记录,作为备课和教学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教师依据课程性质和要求布置作业,作业批改应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并做好记录,作业应成为学生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方式进行。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应按照培养计划确认的课程考核方式组织本门课程的考核,注重加强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
第十九条考试应坚持考教分离原则,命题及评分标准由教研室负责把关,课程教学小组实施,学院审定。
第二十条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务管理,教师应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给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
第八章实践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必须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按时开出;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亲自参与实验指导,编写好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增加创新型、设计型、综合型实验的开出比例。
第二十二条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试做实验,合格后方能上岗。各学院应创造条件让助教过好实验教学关。
第二十三条学生实习应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务处或学院定期指派相关人员到各有关实习单位进行检查,解决实习环节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习活动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由学院负责组织,原则上做到一人一题,对课题的内容和工作量要作适当的估计,保证设计(论文)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安排教师对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有效的指导,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应按规定组织答辩和评分,教务处在毕业设计期间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籍管理包括注册、课程修读、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和学位授予等。
第二十七条学籍管理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学籍登记应齐全、准确、清楚。
第十章教学奖励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程且在教学和教学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在教学工作中,凡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的,学校将按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方案,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