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福大教〔2005〕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我校有关教学工作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总结我校开展十多年教学督导工作实践与经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教学督导组旨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质量评估依据。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和“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督导组成员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向校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由教务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校督导组配备10~15名成员。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选聘,由教务处提名,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学院也应成立相应的教学督导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开展督导工作。学校、学院教学督导应注意信息沟通,实现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互动。
第三章主要职能
第九条协助学校加强对全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主要任务:1、开展对课堂教学质量、考试纪律、实践性环节教学执行情况的检查;2、协助学校监督、检查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3、协助学校教学评估、评优的有关工作;4、接受校、处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教学督导组可通过一定程序召开教师和学生教学座谈会;监督各学院对学校有关教学条例、规定的执行;对学校的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督导反馈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反馈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组定期将授课质量评价表及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存档,教师课堂测评成绩由教学质量办公室统一对外提供。教学督导组不定期编印教学工作督导简报。
第五章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对每位教师授课质量初步评价,原则上必须由二名以上(含二名)教学督导成员通过听课测评后作出。
第十四条教师授课质量最终评价成绩由教学督导组例会讨论决定,该成绩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首次被评为授课质量不及格的教师,经教学督导组讨论,可再次组织二位以上督导组成员听课。对同一学期中再次被评为不及格,教学督导组可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组应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改进建议,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部门或院(系)领导向教师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作为修改教学管理条例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允许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学质量办公室申诉;不允许对督导组成员进行无端的人身攻击。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